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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办发[2001]1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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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6:19 |
| 信息简介: | 地税机关对申报亏损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超过规定比例多列成本、费用,将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列入成本、费用以及少计应税收益项目等,从而多申报亏损额的,视其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