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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发[2001]5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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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6:16 |
| 信息简介: | 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月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及《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并将每月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