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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1]6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锦州市商业银行发放行服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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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6:15 |
| 信息简介: | 对行政执法机关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发给执法人员的制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扣除,对其差额并入当有工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行政机关发放的不属于执法过程中必须穿用的服装,应并入领用人的当有工资中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