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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1]8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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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6:12 |
| 信息简介: |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2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其中农业生产具体包括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