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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1]9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糠麸酒发生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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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6:10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用糠麸加工酿造白酒销售所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条规定,在不超过糠麸酒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