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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1]9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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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6:08 |
| 信息简介: | 对个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活动而取得的收入,个人承包、承租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收入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任职受雇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