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辽地税函[2001]9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辽地税函[2001]9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5 09:56:08
信息简介: 对个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活动而取得的收入,个人承包、承租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收入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任职受雇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浙公网安备33010602014961号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