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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国税明电[2001]22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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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6:08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省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同一纳税人应纳税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如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税款的,省局将从严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