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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1]21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重点纳税人自行申报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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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5:56 |
| 信息简介: | 以县、区地税局为单位,按照《通知》确定的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在本辖区范围内选择不少于100名重点纳税人,以其居民身份证号码和非居民护照号码作为税务登记编码建立纳税管理档案,要求其在每季度终了10日内和次年3月底前自行到当地地税机关申报季度和年度全部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并办理补缴税款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