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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1]23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卖旧房买新房抵扣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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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5:50 |
| 信息简介: | 夫妻共同共有的土地、房屋。土地、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均拥有房屋产权。因此,新购房屋的产权人为夫妻中一方,所卖旧房的产权人为夫妻中的另一方,可视为同一产权人,享受抵扣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