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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地税发[2001]167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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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5:48 |
| 信息简介: |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的余额。广告发布者是指拥有广告载体的所有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