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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政办发[2001]7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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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5:48 |
| 信息简介: | 外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其产品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9市15县)的外资龙头企业,可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沈阳、大连、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资龙头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