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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辽地税函[2001]28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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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09:55:45
信息简介: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和检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需发票必须限量出售,严格审查,对前次领购并已开据使用的发票,凡未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税款的(包括营业税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应停止对其出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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