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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1]29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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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5:43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