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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1]29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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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5:43 |
| 信息简介: | 高等学校、中小学举办的培训班、进修班是指经教育部门批准,利用自身的教育资料,在一定时间内为提高学员知识技能而举办的不具有学籍的非学历教育。你局提出的高等学校举办自考培训性质的办学单位,学校只是提供教师、场地等教育资源,不颁发本校学历证书,不具有本校学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