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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1]30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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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5:41 |
| 信息简介: | 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对已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沈阳、鞍山、抚顺和盘锦等四个城市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从2001年6月1日起给予免征3年营业税的照顾,具体额度的审批及管理工作由各市地方税务局会同财政部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