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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1]30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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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5:40 |
| 信息简介: | 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其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期限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1]120号)规定执行,即:从纳税人生产经营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