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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1]33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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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5:36 |
| 信息简介: | 新设立的公证机构,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由原行政体制转制的公证机构,从批准转制的当年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