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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1]35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业务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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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5:35 |
| 信息简介: | 房屋租凭行为确立后,应按照双方签订的租凭合同贴花完税。对只签订一定期限和金额的合同,而且未注明以后年度仍按此合同执行的,只能按合同所载金额征收印花税;对不提供合同,又未查实的,无法确定其为纳税人,不能征收印花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