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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2]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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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5:28 |
| 信息简介: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不短于3年的期限内均匀摊销,允许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