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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地税函[2002]9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摊位使用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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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5:25 |
| 信息简介: | 市场个体业户及个人在租赁期内转让摊位使用权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按照省地税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所[1995]160号)第六项规定执行,即“个人将在一定的时间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如土地使用权、摊床、商店柜台、房屋等转让属于使用权的转让,是特许权的一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