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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政发[2002]3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激活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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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5:19 |
| 信息简介: | 房产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商品房每平方米3元,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1.5元,存量房每平方米6元;商品房和轻济适用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房屋查档费每件由150元调至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