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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发[2002]1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用机动车辆管理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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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5:16 |
| 信息简介: | 农用机动车辆农闲期间取得的营运收入应纳的各种税收,由地方税务机关以定额方式进行征收,即以农民在一定时期内的营运收入乘以各项税收的综合征收率计算征收各项税款。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个人所得税、河道维护费等项税(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