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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2]6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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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5:15 |
| 信息简介: | 对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税、费扣除顺序按照本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依次扣除:1.取得所得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