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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2]7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各预缴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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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5:15 |
| 信息简介: | 为适应所得税分享体制的要求,确保税款及时、均衡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的分月或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的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年应纳税额在25万元以下(含25万元)的,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额超过25万元的,按月预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