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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国税函[2002]121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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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5:11 |
| 信息简介: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023号)转发给你们。经与辽宁省邮政局会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