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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2]12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乡镇医院改制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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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5:09 |
| 信息简介: | 国有企业、国有科研单位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出售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行为,对方免征契税。作为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乡镇医院(卫生院)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出售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行为,不适用本规定,应征收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