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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国税函[2002]133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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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5:09 |
| 信息简介: | 我省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属二级以下成员企业实行本系统汇总(合并)纳税的,应由二级成员企业直接向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抄送各市国家税务局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