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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2]15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存量住房交易契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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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5:07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九条和《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 (辽政办发[1999]61号)第九条的规定,对房产管理部门已经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存量住房买卖,将买卖合同中确定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