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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锦地税函[2002]第90号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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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5:03 |
| 信息简介: | 各征收单位对临时经营开具的发票,在征收流转税及其附加税费的同时,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从2002年7月10日起,对开具临时经营发票未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单位及个人按违纪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