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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发[2002]4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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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5:00 |
| 信息简介: | 个人创作的影视分境头剧本,用于拍摄影视片所取得的收入,不再按照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均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创作的影视分镜头剧本,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所取得的收入,仍按照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