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辽地税发[2002]7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辽地税发[2002]7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4:57 |
| 信息简介: |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比例或出资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