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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沈地税发[2002]149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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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09:54:51
信息简介: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正常申报时,不含已在本市外区、县(市)的销售收入,但应将已在外区、县(市)纳税申报的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复印件,附在本月申报表后,以备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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