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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国税发[2002]134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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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4:49 |
| 信息简介: | 金融企业申报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时,必须报送相关的呆帐认定材料。认定呆帐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是指: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公告;法院破产终结裁定书;法院对借款人依法做出制裁的判决书;法院强制执行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