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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2]32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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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4:49 |
| 信息简介: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第三条规定,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