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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国税函[2002]303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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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4:48 |
| 信息简介: |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已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监控,以确保税款按时足额入库,缴库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要在五日内报省局;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不征或豁免滞纳金,严防变相以欠代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