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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国税发[2002]226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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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4:45 |
| 信息简介: | 我市范围内的金融企业税前扣除呆账损失,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50万元以下,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查核实;5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进行审查核实。对不经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核不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