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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国税函[2002]331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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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4:42 |
| 信息简介: | 对省内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01]88号)第11条“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支出的佣金允许在不超过缴费期内营销业务应收保费5%的范围内据实扣除,在退保时应扣减其相应支出”的规定,改按国家税务总局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