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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国税函[2002]339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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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4:41 |
| 信息简介: | 我省属于全国试点省份,有关企业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有关规定处理,即对在辽宁省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