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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3]12号 辽宁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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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4:37 |
| 信息简介: | 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从2003年起,纳税人凡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地税前扣除的事项,均需附送中国执业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