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辽地税发[2003]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辽地税发[2003]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4:36 |
| 信息简介: | 从2003年2月1日起,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卫生经营活动的营利性医疗单位在开展医疗业务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辽宁省营利性医疗单位门诊收费统一发票》、《辽宁省营利性医疗单位住院收费统一发票》及《辽宁省社会办医医疗机构收费专用发票》。届时,上述医疗卫生单位使用的各种其它票据一律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