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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发[2003]1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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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4:35 |
| 信息简介: | 重点龙头企业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减免税申请,同时报送申请免税事由的相关资料。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取得所得的证明;技术开发,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和实际费用支出凭据;购置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技术性收入的技术开发、服务合同书,技术市场鉴定证明,收入凭据;城镇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税务机关批免“三税”的批件;良种繁殖,开垦荒地,占用耕地,购置厂房等情况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