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辽地税函[2003]4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保险企业营销员营销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通知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辽地税函[2003]4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保险企业营销员营销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通知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4:32 |
| 信息简介: | 保险业营销员每月取得的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照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