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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国税发[2003]33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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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4:28 |
| 信息简介: | 企业(债务人或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一次(或一年会计年度)确认的资产转让损失或债务重组损失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冲减企业应纳税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