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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3]7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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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4:26 |
| 信息简介: | 债权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应凭债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债务重组所得已并入债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按现行资产损失审批权限和程序确认债务重组损失,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