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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国税发[2003]61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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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4:24 |
| 信息简介: | 对符合文件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我省内资连锁企业,属于跨市(不含县级市)设立多家直营门店、企业申请由总部在其所在地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需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属于市内跨县(含县级市)、区设立两家以上直营门店、企业申请由其一家在其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属于跨省设立连锁直营门店的,应由总部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体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