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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3]13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审核部分税前扣除项目需附送税务代理机构相关证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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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4:21 |
| 信息简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84号)授权省级税务机关,对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可以要求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