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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3]15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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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4:18 |
| 信息简介: | 根据总局国税发〔2001〕39号文件,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由于我省尚未规定此标准,经与省国税局协商,暂按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