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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地税函[2003]63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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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4:14 |
| 信息简介: | 企事业单位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和面积标准,按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和《沈阳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沈房改发[199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