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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沈地税发[2003]95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等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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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4:13 |
| 信息简介: | 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房产税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纳税期限为按年计算,分季缴纳,于每个季度首月(即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的十五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纳税期限为收到租金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