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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辽地税函[2003]21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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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09:54:13 |
| 信息简介: | 对2002年底以前国有(或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进行的主辅分离等改革形成的上述问题,凡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项目、标准、范围的,并且企业按照一定的标准分摊的贷款利息、人员经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